日期
主旨
詳細內容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107/06/04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公司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2樓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16606102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公司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總計7,240,542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
即為申報當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所示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34,445,249股扣除公開收購人所持有被收購
公司之普通股12,941,501股及其他內部人及其子公司所持有被收購公司
之普通股14,263,206股,約為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之21.02%
(7,240,542股/34,445,249股=21.02%);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
收購數量,但已達1,722,263股(約當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則公開收購數量條件即告成就,在公開收購
之其他條件均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應賣之有價證券。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收購對價為現金新台幣44元。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
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
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應賣人依法應
負擔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並
四捨五入至「元」為止。若股東應賣所得股款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銀行匯款
費用或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者,參與應賣之股東將無法收到應賣所得股款。
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自民國107年6月22日(以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
至107年8月10日止(以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
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惟公開收購人
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10.公開收購之目的:商店街公司目前係台灣物件量最大的免費Mobile
C2C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經過去年(2017)一整年快速發展,商店街公司已成
為大規模、大價值的Mobile C2C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未來將以新創公司的發展
方式,重新整理資本結構,並積極佈局海內外市場,為未來尋求更遠大的發展
方向。目前商店街公司2018年第一季的成交金額(GMV)直逼新台幣120億元,
超商取貨件次單月也超過1,100萬次,已是台灣Mobile C2C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的第一名,這對創業型的市場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商店街公司已經
成為一家新創公司,本公司未來將支持商店街公司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競爭
、並支持其積極佈局海內外市場,為將來重新上市作準備。本公司看好商店街
公司未來的發展潛力,承諾以每股新台幣44元之價格,收購商店街公司所有
流通在外之股票。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722,263股,
(約當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0%)時,則公開收購數量條件
即告成就,在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均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
應賣之有價證券。
12.受任機構名稱: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受任機構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比例時仍予以
收購者,或其他收購條件: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1,722,263股,(約當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則公開收購數量條件即告成就,
在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均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應賣之有價證券。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本次公開
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
原向應賣人所為之要約全部撤銷,由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11623709808800)轉撥
回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外國人收購本國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
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經核准」或「已核准」):無
17.是否有涉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事業結合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
「已送件,尚未生效」或「已生效」):無
18.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請於22.其
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揭露法律意見書全文):申報書件
業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19.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本公司洽請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證明文件及其
償還計畫: 不適用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有價證券為
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及
提出申報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之價格及決定
對價價格之因素:
本次公開收購以每股新臺幣44元之現金為對價,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之規定,
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被收購公司終止櫃檯買賣之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
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且不得低於被收購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
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另參考獨立專家出具之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22.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